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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程控制法律边界在哪儿

  近日,河南一车主驾驶国产新能源汽车跨境,驶入哈萨克斯坦境内后,发现车机被厂家远程锁定超30个小时。其间,导航等智能功能无法使用,车仅保留基础行驶能力。车企以防范车辆境外盗抢、倒卖为由解释该操作,但这种“一刀切”的远程锁车行为,引发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与车企管控边界的法律争议。

  智能网联技术拓展了出行便利,也催生了“车主享有车辆物权、企业掌握远程管控权限”的新型权责矛盾。就此,记者采访专业律师,深度解析新能源汽车远程管控权限的法律边界,为自驾车主厘清权责、规避风险。

  记者 杨璐 报道         

未尽告知义务即锁机

车企涉嫌多重侵权

  “车企在未提前明确告知的情况下,跨境远程锁闭车机智能功能的行为涉嫌侵权。”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富民分析认为,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,车主全款购车并完成交付后,完整享有车辆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权利。车企单方面远程关停车的智能功能,直接限制车主正常用车,已构成对车辆所有权、使用权的妨害。

  在消费者权益层面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,经营者必须全面、真实披露商品使用限制等关键信息,保障消费者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。该事件中,门店在车主明确告知跨境出行计划后仍未提示风险,购车环节也未主动公示境外锁车限制,属于典型的未尽法定告知义务。同时,《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》也规定,车企应当明确告知车的功能及性能限制、驾驶员职责、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、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,严格履行告知义务。

  针对车企“防盗、防倒卖”的免责理由,李富民认为该说辞不能构成合法免责。如有车主发现车被盗窃,车企完全可以应车主申请对被盗车辆进行远程锁车;对于车被倒卖问题,车企如发现车的轨迹异常后可向车主核实,车主拒不提供查验材料或者无法合理说明,车企可采取远程锁车措施。采取不分场景、“一刀切”的跨境“锁机”措施,过度风控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合法依据。

  他进一步指出,“车出境将远程锁闭智能系统”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购车决策的重大使用限制。根据相关法规,经营者对此类关键信息必须主动、醒目、充分告知;事前隐瞒、事后单方面增设境外使用限制,且未在购车合同中明确公示,对应的限制规则对消费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。

  此外,车企要求车主提交护照、购车合同、发票、国际驾照、签证等凭证方可解锁,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中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”的规定。

  “车主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购车用车,却要承担繁琐的材料举证义务,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,属于不合理要求。”李富民指出,护照、签证等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,车企将其作为解锁前置条件,超出风控信息采集的合理限度,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。

厘清远程管控边界

防范车企“技术越权”

  新能源车企拥有远程后台管控权限,法律上对车企远程锁机、限权有无明确边界?

  “车企基于车联网架构拥有远程后台管控权限,但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的无限支配权。”李富民表示,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车辆交付后所有权归车主,车企权限只能服务于“已告知的合约功能+法定/约定的安全运维+司法/行政协助”,不得单方削减车主对车辆使用性能的功能性限制。

  2026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远程在线升级(OTA)行为的通知》也明确,严禁静默强制升级、严禁锁电降配、严禁掩盖缺陷逃避召回、全量备案接受监管。李富民表示,车企不得以风险防控为名,滥用技术优势割裂消费者完整车辆使用权,所有远程管控操作必须透明、适度、有据可查。

  智能网联技术拓展了出行便利,也催生了“车主享有车辆物权、企业掌握远程管控权限”的新型权责矛盾。李富民表示,智能车辆的远程管控权限绝非企业的“无限权限”,必须守住合法、透明、合理的法律底线。车企基于资产安全设置境外管控机制具备一定合理性,但风险防控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。事前告知缺失、“一刀切”远程锁机、严苛不合理的解锁门槛,既违背透明经营的市场准则,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悖。